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移出”的原则,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嘉峪关市、甘肃矿区、东风场区参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机构负总责,办案机构、业务主管机构、法制机构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对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列入工作。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配合做好移出工作。
业务主管机构负责本条线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复核工作。法制机构负责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法制审核案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审核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由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列入。其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未履行公示义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由信用监管机构负责。
第二章 列入管理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是否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甘肃省规范自由裁量权规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判断。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将受到较重行政处罚并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拟办审查。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当一并提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建议。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办人员应当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填写《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报业务主管机构复核。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需经法制审核的,送法制机构审核。对于受到较重行政处罚但未列入的,应说明情况并归存案件档案。
(二)列入告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审批决定。当事人符合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情形的,由办案机构填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结合业务主管机构意见和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提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处理意见,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决定由分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出。
(四)上级审核。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对接到下级部门提交的审批材料提出意见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若上一级部门同意对当事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由本级按照上述规定作出列入决定;若上一级部门不同意对当事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终止列入程序,行政处罚流程继续执行。上一级部门不同意列入的审核意见应归存案件档案。
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拟不同意,确需延长的,需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五)送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制作列入决定书,由办案机构负责将列入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姓名、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文书一并送达。
第七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决定的办案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列入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裁决的,由作出裁决的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列入流程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独作出列入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业务主管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列入流程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案机构、法制机构可以不进行审核。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第九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单独作出列入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工作。列入流程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案机构、业务主管机构、法制机构不进行审核。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本省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进行公示。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本省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机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公示。
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在本省的,应当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自收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协助公示。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机构按审批权限报本部门负责人作出撤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机构于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共享至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 移出管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机构移出,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机构于作出移出决定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共享至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依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其公示的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机构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更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机构配合做好公示。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档案。依据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档案应装入行政处罚案卷。其他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可单独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规范。
第十九条 省药监局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甘工商发〔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