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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icon1094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8-21 13:47:35|更新时间:2024-08-21 13: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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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icon1094人看过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21 13:47:35
更新时间:2024-08-21 13:47:40
摘要:《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经安徽省局2022年度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6月28日发布施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夯实社会诚信基础,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不实承诺信息和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本暂行办法所称不实承诺信息,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承诺不实,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公示的信息。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产生的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抽查结果信息。

    第三条信用修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谁决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便捷高效、审慎适度的原则。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不予信用修复。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负责本级职权范围内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决定。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权责范围内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决定。

    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核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决定。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等处理。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不实承诺信息和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修复。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需申请信用修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仅受到3000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受到3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年的;

    (二)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三年后,又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满三年的;

    (三)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三年后,又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满五年,未再发生《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四)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满三年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三年后,又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已经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的;

    (二)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期满三年后,又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第九条不实承诺信息公示满六个月后,其中,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作出虚假承诺的信息公示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自信息公示之日起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未再产生不实承诺信息;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条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公示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自信息公示之日起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未再产生存在问题的抽查结果信息;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停止公示不实承诺信息和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因公示信息抽查存在问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已依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申请停止公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相应结果信息的,无需提交前款第(三)项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到具有受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向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不实承诺信息的,向认定该条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的,向录入该条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停止公示不实承诺信息或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停止公示不实承诺信息或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不实承诺信息、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受理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具体情形,分别对年报公示情况,责令公示的信息、更正的信息,住所或经营场所等进行核查,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并提出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不同意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核查意见同意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受理机关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申请材料及核查意见表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机构应自收到相关材料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核查意见表,提出初审意见,报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

    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查、书面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不实承诺信息、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有关结果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第十九条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与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公示系统和全省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的信用修复结果共享联动,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具体工作机制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11日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皖工商企监字〔2018〕138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对信用修复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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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信最新问答
交通运输联合失信企业能做信用修复吗?
常见问答125天前回复
交通运输联合失信惩戒企业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当企业被列入交通运输联合失信名单后,并非永久失去修复信用的可能。企业需要全面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失信行为,这可能涉及补缴罚款、完成整改要求、弥补受害者损失等。完成这些基础步骤后,企业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报告、信用修复计划书、相关证明文件等等,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且企业后续表现良好,无新的失信行为,相关部门会综合评估后,即会决定是否允许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恢复其正常的市场经营资格。
农民工工资范畴包括哪些?
常见问答148天前回复
"农民工工资范畴广泛,涵盖了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各项劳动报酬。 首先,基本工资是农民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农民工的基本劳动价值。 此外,效益工资也是农民工工资的一部分,它根据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农民工的工作绩效来确定。 加班工资则是农民工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除了这些基本组成部分,农民工工资还包括各项补贴,如餐补、交通补贴等,以及应扣除的养老金、失业金、医保金、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补贴和扣除项共同构成了农民工工资的完整范畴。"
农民工包括哪些务工人群?
常见问答148天前回复
农民工的范畴广泛,主要指的是从农村流动到城市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具体而言,这一范畴涵盖了以下几类人群:首先,是那些在沿海城市长期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工人,他们构成了农民工的主体部分;其次,是在建筑工地上从事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人,他们的工作强度大、环境相对较差;再者,是运输和物流行业的搬运工,他们从事着货物装卸搬运等体力活;此外,个体工商户中的助手,如餐馆、修车铺中的帮手,以及部分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女性,也可以归为农民工的范畴。这些人群虽然职业各异,但共同的特点是拥有农村户籍,并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工作。
企业信用修复是真的假的?
常见问答161天前回复
企业信用修复是真实存在的。当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信用受损后,可以通过一系列合规程序来恢复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誉状况。这些程序通常包括纠正失信行为、公开承诺、以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企业信用修复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同意后,才能对其失信信息进行相应调整。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删除或修改,而是需要企业付出实际努力,纠正失信行为并恢复信用。因此,企业信用修复是真实且合法的,但需要企业积极配合并遵循相关程序。
征信修复是真的假的?
常见问答161天前回复
征信修复是假的,而之所以传言是真的,主要是因为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费者对征信修复知识的缺乏,进行虚假宣传和诈骗。他们通常声称能够删除或修改征信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如逾期、欠款等,但实际上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在中国,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其数据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任何未经授权的修改都是不被允许的。此外,根据征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将予以删除,不存在其他修复方式,因此,从法律和安全的角度来看,所谓的“征信修复”往往虚假。
水利建设市场企业失信后最短公示期是多久?
常见问答163天前回复
水利建设市场企业失信后的最短公示期是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的。 具体而言,若企业的失信行为被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如涉及一些较为轻微的违规行为,那么其最短公示期通常为3个月。 这意味着,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相关失信信息将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上公示至少3个月。在此期间,企业无法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必须等待最短公示期满后才能考虑进行信用修复。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企业的失信行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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