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法律法规>文章详情
专信通>资讯中心>法律法规>文章详情

《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

作者: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icon940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10-29 11:05:29|更新时间:2024-10-29 11:11:15
zanIcon
79
caiIcon
0
作者:杭州市农业农村局|icon940人看过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10-29 11:05:29
更新时间:2024-10-29 11:11:15
摘要: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主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主体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是指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从事种养过程中遵纪守法、质量管控、社会责任等相关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和规定程序,对相关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等开展工作的参考和辅助手段。

    4.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工作坚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系统开发维护、功能升级、制度建设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相关信息的收集、维护、审核,依申请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以及对列入或移出失信名单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二、信息归集与结果评价

    1.依照《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评价体系,本办法的信用信息分为公共基础信息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信息归集分为数据交换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公共基础信息通过省市相关数据工作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行业生产行为信息通过市数字农业综合平台、企业自主平台等自动获取,或由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采集以及生产主体按照要求自主录入。信息归集坚持“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2.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基础信息(300分)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700分)。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并辅以加分项,依据《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附件)进行计分。

    信用评价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根据监管需要,适时优化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和标准向社会公布。

    3.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E级(差,以灰色表示),评价等级按一定的分数区间进行划分。

    4.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主体可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经确认后予以修正。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失信行为

    1.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列入失信行为:

    (1)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物或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或违规经营、贩运,以及违规屠宰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

    (2)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4)其他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

    2.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1)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2)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3)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对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违法违约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违法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

    3.失信行为认定后作为失信信息记录,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集和录入信用平台并告知相关主体。主体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申述,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拟作出决定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4.失信记录与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动态共享,供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指标有效期与信用修复

    1.《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中“社会监督”“违法违规”“质量事故”一级指标中不良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3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余指标的信息有效期详见附件。

    2.本办法的信用修复,是指《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中“社会监督”“违法违规”“质量事故”“安全生产”等一级指标的不良信息修复。

    3.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不再参与信用评价,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4.依申请修复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涉及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1年;

    (2)其余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3个月;

    (3)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4)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5.不良信息主体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的“企业信用服务”模块申请信用修复;不良信息个体工商户通过“信用杭州”网站进行线上申请信用修复。

    6.失信记录自然移出期限为3年。失信记录自认定之日起满1年后,被列入的主体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失信主体可以参照信用修复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五、评价结果应用

    1.实施生产主体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等级A、B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可以降低为原来的50%;对于信用等级C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100%;对于信用等级D、E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200%;对于失信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

    2.实行金融信贷、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差异化服务。探索优化农业农村激励政策,尤其在资金奖补、项目申报、产品认证、宣传推介、惠农助农等方面,对A级生产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奖励。

    3.公开评价结果,依托杭州市“数智农安”平台,各级监管者通过“浙政钉”、生产主体通过“浙里办”可查询相关生产主体信用等级。

    4.开展信用监督,开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被曝光的失信违法行为,推进信用工作社会共治。

    5.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主体,相关主体在信用修复前,不予评价信用等级。同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视为不具有承担市内竞争性支农资金项目实施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合实施者;

    (2)取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便利措施;

    (3)限制享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农业品牌推选、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政策;

    (4)限制参加农业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等招投标活动;

    (5)视为不良商誉生产者;

    (6)限制参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7)国家和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六、附则

    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完善主体评价体系。

    2.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文章推荐

热门推荐

法律法规热门文章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4年最新版《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重庆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30日起生效。
2024年最新版《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重庆江津区企业信用修复指南》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有关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制定本指南。
2024年最新版《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
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信用中国”网站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2024年最新版《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经安徽省局2022年度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6月28日发布施行。
《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为规范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工作,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鼓励失信当事人信用重塑,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办法》等,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自2022-08-03日发布执行。
企信最新问答
交通运输联合失信企业能做信用修复吗?
常见问答159天前回复
交通运输联合失信惩戒企业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当企业被列入交通运输联合失信名单后,并非永久失去修复信用的可能。企业需要全面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失信行为,这可能涉及补缴罚款、完成整改要求、弥补受害者损失等。完成这些基础步骤后,企业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报告、信用修复计划书、相关证明文件等等,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且企业后续表现良好,无新的失信行为,相关部门会综合评估后,即会决定是否允许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恢复其正常的市场经营资格。
农民工工资范畴包括哪些?
常见问答182天前回复
"农民工工资范畴广泛,涵盖了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各项劳动报酬。 首先,基本工资是农民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农民工的基本劳动价值。 此外,效益工资也是农民工工资的一部分,它根据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农民工的工作绩效来确定。 加班工资则是农民工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除了这些基本组成部分,农民工工资还包括各项补贴,如餐补、交通补贴等,以及应扣除的养老金、失业金、医保金、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补贴和扣除项共同构成了农民工工资的完整范畴。"
农民工包括哪些务工人群?
常见问答182天前回复
农民工的范畴广泛,主要指的是从农村流动到城市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具体而言,这一范畴涵盖了以下几类人群:首先,是那些在沿海城市长期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工人,他们构成了农民工的主体部分;其次,是在建筑工地上从事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人,他们的工作强度大、环境相对较差;再者,是运输和物流行业的搬运工,他们从事着货物装卸搬运等体力活;此外,个体工商户中的助手,如餐馆、修车铺中的帮手,以及部分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女性,也可以归为农民工的范畴。这些人群虽然职业各异,但共同的特点是拥有农村户籍,并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工作。
企业信用修复是真的假的?
常见问答195天前回复
企业信用修复是真实存在的。当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信用受损后,可以通过一系列合规程序来恢复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誉状况。这些程序通常包括纠正失信行为、公开承诺、以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企业信用修复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同意后,才能对其失信信息进行相应调整。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删除或修改,而是需要企业付出实际努力,纠正失信行为并恢复信用。因此,企业信用修复是真实且合法的,但需要企业积极配合并遵循相关程序。
征信修复是真的假的?
常见问答195天前回复
征信修复是假的,而之所以传言是真的,主要是因为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费者对征信修复知识的缺乏,进行虚假宣传和诈骗。他们通常声称能够删除或修改征信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如逾期、欠款等,但实际上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在中国,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其数据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任何未经授权的修改都是不被允许的。此外,根据征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将予以删除,不存在其他修复方式,因此,从法律和安全的角度来看,所谓的“征信修复”往往虚假。
水利建设市场企业失信后最短公示期是多久?
常见问答196天前回复
水利建设市场企业失信后的最短公示期是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的。 具体而言,若企业的失信行为被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如涉及一些较为轻微的违规行为,那么其最短公示期通常为3个月。 这意味着,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相关失信信息将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上公示至少3个月。在此期间,企业无法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必须等待最短公示期满后才能考虑进行信用修复。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企业的失信行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
tx
广告语
您的专信通专属顾问
让我们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
点我咨询
关闭
icon
icon400-9919069
在线咨询
iconicon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