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法律法规>文章详情
专信通>资讯中心>法律法规>文章详情

2025年最新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应用管理办法》

作者: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icon774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12-05 10:19:41|更新时间:2024-12-05 10:19:46
zanIcon
57
caiIcon
0
作者: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icon774人看过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4-12-05 10:19:41
更新时间:2024-12-05 10:19:46
摘要:为规范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信息,是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公示系统(山东)是全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由面向社会公众的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政府部门的协同监管门户构成。

    第四条 公示系统(山东)通过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加强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融合,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五条 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省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有关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示系统(山东)的建设,牵头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必要时可由第三方实施专项评估。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七条 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五)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含失信被执行人);

    (六)股权冻结信息;

    (七)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

    (八)税务部门的欠税走逃纳税人信息;

    (九)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十)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

    (十一)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年度报告、出资(认购)、股权(股份)变更等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 涉企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接收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方式应当以数据共享为主,通过关联匹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实现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

    其中,已在省信用平台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由省信用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由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其他行政检查结果信息需要公示的,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

    省政府有关部门已实现全省系统涉企信息集中归集的,可以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统一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中央驻鲁单位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原则,规范本单位涉企信息的提供、审核、撤销与更新等工作,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企业对其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企业自主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发现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涉企信息归集数据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等要求执行。

    第三章 公示期限与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不实承诺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3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最短公示期1年。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但是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公示期限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作出行政处罚时间为准。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

    第十四条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终止公示。股权冻结信息解冻的,相关信息停止公示。信用修复完成后,联合惩戒措施终止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修复”的基本原则,实施信用修复管理。政府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完成修复后,企业自主公示的同一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停止公示。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公示系统(山东)与省信用平台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公示系统(山东)自收到省信用平台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终止或更新公示相关信息。其中,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信息由公示系统(山东)共享至省信用平台,省信用平台自收到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终止或更新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其他信息公示期限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

    第十八条 公示系统(山东)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向公众提供免费信息查询、信息订阅和自动生成信用报告服务。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九条 支持社会各方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公示系统(山东)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鼓励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企业信用衍生产品。

    第二十条 实行“双告知”“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的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实现涉企信息的互联共享、查询统计。

    支持各级政府部门依托公示系统(山东),在信用监管、政务服务等方面创新应用,提高涉企信息归集应用效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授予荣誉等工作中,应当将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二十二条 依托公示系统(山东),完善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导航等功能模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探索依托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企业不实承诺信息,实现承诺信息记录公示、守诺情况核查、不实承诺处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增加公示系统(山东)荣誉信息公示功能,支持各级政府部门为守信企业提供更多精准帮扶,提高守信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五条 发挥公示系统(山东)减证便民作用,原则上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公众提交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

    第五章 涉企信息管理与异议

    第二十六条 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实行账户分级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账户使用管理和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确保数据使用管理安全。

    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门户共享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主要满足于本部门工作需要,公示系统(山东)未公示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做好系统安全防护。

    第二十八条 涉企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公示信息失效、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将更正的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政府部门反馈,经核实符合异议条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公示系统(山东)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企业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涉企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文章推荐

热门推荐

法律法规热门文章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4年最新版《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重庆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30日起生效。
2024年最新版《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重庆江津区企业信用修复指南》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有关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制定本指南。
2024年最新版《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
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信用中国”网站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经安徽省局2022年度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6月28日发布施行。
2024年最新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
2024年最新版《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企信最新问答
交通运输联合失信企业能做信用修复吗?
常见问答125天前回复
交通运输联合失信惩戒企业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当企业被列入交通运输联合失信名单后,并非永久失去修复信用的可能。企业需要全面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失信行为,这可能涉及补缴罚款、完成整改要求、弥补受害者损失等。完成这些基础步骤后,企业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报告、信用修复计划书、相关证明文件等等,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且企业后续表现良好,无新的失信行为,相关部门会综合评估后,即会决定是否允许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恢复其正常的市场经营资格。
农民工工资范畴包括哪些?
常见问答148天前回复
"农民工工资范畴广泛,涵盖了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各项劳动报酬。 首先,基本工资是农民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农民工的基本劳动价值。 此外,效益工资也是农民工工资的一部分,它根据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农民工的工作绩效来确定。 加班工资则是农民工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除了这些基本组成部分,农民工工资还包括各项补贴,如餐补、交通补贴等,以及应扣除的养老金、失业金、医保金、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补贴和扣除项共同构成了农民工工资的完整范畴。"
农民工包括哪些务工人群?
常见问答148天前回复
农民工的范畴广泛,主要指的是从农村流动到城市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具体而言,这一范畴涵盖了以下几类人群:首先,是那些在沿海城市长期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工人,他们构成了农民工的主体部分;其次,是在建筑工地上从事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人,他们的工作强度大、环境相对较差;再者,是运输和物流行业的搬运工,他们从事着货物装卸搬运等体力活;此外,个体工商户中的助手,如餐馆、修车铺中的帮手,以及部分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女性,也可以归为农民工的范畴。这些人群虽然职业各异,但共同的特点是拥有农村户籍,并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工作。
企业信用修复是真的假的?
常见问答161天前回复
企业信用修复是真实存在的。当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信用受损后,可以通过一系列合规程序来恢复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誉状况。这些程序通常包括纠正失信行为、公开承诺、以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企业信用修复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同意后,才能对其失信信息进行相应调整。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删除或修改,而是需要企业付出实际努力,纠正失信行为并恢复信用。因此,企业信用修复是真实且合法的,但需要企业积极配合并遵循相关程序。
征信修复是真的假的?
常见问答161天前回复
征信修复是假的,而之所以传言是真的,主要是因为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费者对征信修复知识的缺乏,进行虚假宣传和诈骗。他们通常声称能够删除或修改征信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如逾期、欠款等,但实际上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在中国,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其数据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任何未经授权的修改都是不被允许的。此外,根据征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将予以删除,不存在其他修复方式,因此,从法律和安全的角度来看,所谓的“征信修复”往往虚假。
水利建设市场企业失信后最短公示期是多久?
常见问答163天前回复
水利建设市场企业失信后的最短公示期是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的。 具体而言,若企业的失信行为被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如涉及一些较为轻微的违规行为,那么其最短公示期通常为3个月。 这意味着,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相关失信信息将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上公示至少3个月。在此期间,企业无法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必须等待最短公示期满后才能考虑进行信用修复。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企业的失信行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
tx
广告语
您的专信通专属顾问
让我们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
点我咨询
关闭
icon
icon400-9919069
在线咨询
icon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