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区企业信用修复指南
[发布机构]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11500000MB1631621X/2022-00138 [成文日期]2022-04-20
江津区企业信用修复指南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有关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制定本指南。
一、信用修复的定义
信用修复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二、信用修复的对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三、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的条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三)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四、信用修复的途径
(一)网上申请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http://cq.gsxt.gov.cn/index.html),登陆“企业信息填报”进入年报模块,再进入“信用信息修复”,选择相应的修复项目,上传申请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仅支持.jpg格式,单张图片体积不超过1M)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建议:如上传照片,可通过“CS扫描王”这一类手机APP进行处理,使其更加清晰可见,便于工作人员尽快核实办理。
(二)现场申请
经营异常名录联系企业科:47519318;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联系信用科:47518022。
(三)所需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由当事人填写后,按要求签字盖章);
2.守信承诺书(由当事人填写后,按要求签字盖章);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缴纳罚款收据复印件,及其他证明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上述材料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尽快核实办理,如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可暂不提供);
4.到现场提交材料的还需填写企业信用修复介绍信;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说明:根据具体要求提供,如无明确要求可暂不提供)。
注意事项:选择正确的申请受理单位(非常重要!!!)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如申请受理单位选择错误,修复申请将被退回。
五、信用修复的受理和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申请行政处罚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