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法律法规>文章详情
专信通>资讯中心>法律法规>文章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icon276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6-05 16:33:29|更新时间:2024-06-26 13:42:37
zanIcon
67
caiIcon
0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icon276人看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4-06-05 16:33:29
更新时间:2024-06-26 13:42:37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9日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文章推荐

热门推荐

法律法规热门文章
2024年最新版《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重庆江津区企业信用修复指南》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有关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制定本指南。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办字〔2018〕31号)关于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审慎审查、包容监管”的原则,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23年4月13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信最新问答
信用对企业来讲重要吗?
常见问答1天前回复
信用对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在商业环境中,企业的信用是其声誉和可靠性的体现,直接影响到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合作伙伴的信任度和合作意愿。拥有良好信用的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支持,享受更优惠的贷款条件和更低的融资成本。同时,信用也是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此外,良好的信用记录还有助于企业在法律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能源行业失信企业怎样恢复信用信誉?
常见问答1天前回复
能源行业失信企业恢复信用信誉的首要步骤是正视并承认自身的失信行为,随后需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整改措施以纠正这些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规章意识培训,以确保所有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除此以外企业还需积极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及时报告整改进展,并接受监督。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布正面宣传信息等方式,积极展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形象,这也是企业恢复信用信誉的有效途径。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企业包括哪些?
常见问答1天前回复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企业包括传统的能源生产和供应企业,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企业,以及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如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核电站等。此外,还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相关的研发、生产和供应企业,这些企业是国民生活资料的转换供应者,日常生产经营规范均接受严格的监督与管理。
新能源企业失信能做信用修复吗?
常见问答1天前回复
新能源企业失信后,如果符合相关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是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通常需要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如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失信的新能源企业在满足修复条件后可以向认定失信的单位正式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后停止失信信息的披露,恢复企业信用信誉。
什么情况下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常见问答15天前回复
纳税信用复核的申请条件主要聚焦于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在纳税信用评价过程中所使用的指标数据存在异议的情况。 具体而言,如果纳税人在评价结果公布之前,发现评价所依据的某项或多项指标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那么纳税人就有权在评价年度的次年3月份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例如,若纳税人对2024年度的评价指标有异议,且该异议在2025年2月的评价结果发布前未得到解决,那么纳税人可以在2025年3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吉林企业怎么进行信用修复?
常见问答16天前回复
吉林企业信用修复首先需要明确自身失信的具体原因和类型,如未按时年报、行政处罚未履行等。接着,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信用管理机构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信用修复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已履行法定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等。提交申请后,企业需耐心等待审核结果。审核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进行实地核查。一旦审核通过,企业的信用记录将得到相应修复,并在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更新。
tx
广告语
您的专信通专属顾问
让我们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
点我咨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