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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政府网| 来源:中国政府网|icon454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5-29 15:48:32|更新时间:2024-06-26 1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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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5-29 15:48:32
更新时间:2024-06-26 11:52:13
摘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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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对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在商业环境中,企业的信用是其声誉和可靠性的体现,直接影响到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合作伙伴的信任度和合作意愿。拥有良好信用的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支持,享受更优惠的贷款条件和更低的融资成本。同时,信用也是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此外,良好的信用记录还有助于企业在法律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能源行业失信企业怎样恢复信用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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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失信企业恢复信用信誉的首要步骤是正视并承认自身的失信行为,随后需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整改措施以纠正这些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规章意识培训,以确保所有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除此以外企业还需积极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及时报告整改进展,并接受监督。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布正面宣传信息等方式,积极展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形象,这也是企业恢复信用信誉的有效途径。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企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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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企业包括传统的能源生产和供应企业,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企业,以及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如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核电站等。此外,还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相关的研发、生产和供应企业,这些企业是国民生活资料的转换供应者,日常生产经营规范均接受严格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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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企业失信后,如果符合相关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是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通常需要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如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失信的新能源企业在满足修复条件后可以向认定失信的单位正式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后停止失信信息的披露,恢复企业信用信誉。
什么情况下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常见问答15天前回复
纳税信用复核的申请条件主要聚焦于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在纳税信用评价过程中所使用的指标数据存在异议的情况。 具体而言,如果纳税人在评价结果公布之前,发现评价所依据的某项或多项指标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那么纳税人就有权在评价年度的次年3月份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例如,若纳税人对2024年度的评价指标有异议,且该异议在2025年2月的评价结果发布前未得到解决,那么纳税人可以在2025年3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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