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法律法规>文章详情
专信通>资讯中心>法律法规>文章详情

《安徽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icon596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8-21 15:39:25|更新时间:2024-08-21 15:39:31
zanIcon
74
caiIcon
0
作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icon596人看过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8-21 15:39:25
更新时间:2024-08-21 15:39:31
摘要:为加强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信用管理。

    医疗保障信用管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动态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医疗保障信用等级(以下简称“信用等级”),实施信用监管、信用奖惩措施,以规范信用主体医疗保障行为的管理活动。

    信用管理活动包括信用承诺、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息公开、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分为机构和个人两类。

    (一)机构类信用主体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3.承办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4.参与药械集中采购的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

    5.参保单位;

    6.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机构。

    (二)个人类信用主体

    1.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师、护士(师)、药师等专业从业人员;

    2.参保人员;

    3.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个人。

    第四条信用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协议约定,规范医疗保障参与行为,积极向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如实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资料,配合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省医疗保障信用工作,按要求向省信用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信息。

    市、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本级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审核,负责系统维护,开展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惩措施。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授权相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承担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也可委托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建立医疗保障信用智慧监管模块,以数据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围绕信用管理的全流程,整合医疗保障领域各种信用信息资源,健全医疗保障信用信息数据库,设立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管理模块,实现信用信息的电子化采集、记录、存储和应用。

    第七条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共建共享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承诺

    第八条鼓励信用主体参与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自我约束。

    第九条信用主体应当作出书面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政策,诚信履行服务协议,诚信依法经营,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三)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对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信用主体信用承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医疗保障信用档案由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的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机构类信用主体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执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注册登记(备案)内容等基础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个人类信用主体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医保卡、执业信息和注册信息等基础信息,以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

    守信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举报他人涉嫌欺诈骗保行为,经医疗保障部门查实的;主动守信承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的其他守信信息。

    失信信息:信用主体在医疗保障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服务协议等,受到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处理;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纪检、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的失信信息;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可由信用主体申报。信用信息提供方需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不得隐匿、虚构、篡改。信用主体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做好信息抽查核实工作,对校验不通过、错误、变更的信息进行核对修改。

    第十四条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由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诉等调查,依据不良行为事实确定,对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进行系统录入、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十五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信用信息归集的部门,对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信用评价办法,明确信用指标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方式、信用等级、奖惩措施、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内容。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应主要依据信用信息中可量化指标。鼓励采用信息化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实现信用信息的动态考评,实时评价。

    第十八条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结果包含通过信用评价所生成的信用报告、医疗保障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等,评价结果记入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符合规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允许信用修复,经做出失信认定的医疗保障部门获准,可停止失信记录公示和重塑信用的行为。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开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以下信用评价信息由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发布。

    (一)机构类信用主体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结果;

    (二)信用等级为差的信用主体名单;

    (三)严重失信名单。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守信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1年;

    (三)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守信信息、不良信息的具体公开期限由归集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进行失信联合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提供网站查询方式为信用主体提供实时查询服务,或根据信用主体的要求,为其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加强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引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于等级不同的信用主体确定不同抽查比例,对不同评价结果实施不同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信用等级好(守信)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给予以下激励:

    (一)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宣传;

    (二)对机构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提高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措施;

    (三)对个人类信用主体,提供信用就医、容缺受理服务等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信用等级差(失信)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给予以下惩戒:

    (一)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

    (二)在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机构类信用主体失信信息;

    (三)将机构类失信信用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增加检查频次;

    (四)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

    (五)个人类信用主体中的医务人员暂停医保服务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大数据监测的检查方式对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信用信息推送(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于应推送(上报)而未推送(上报)或未及时推送(上报)信用信息的,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予以追责。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障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确保信息安全,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篡改信息或以其他违法方式,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发展改革、大数据、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文章推荐

热门推荐

法律法规热门文章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4年最新版《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重庆江津区企业信用修复指南》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有关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制定本指南。
2024年最新版《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重庆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30日起生效。
2024年最新版《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
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信用中国”网站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2024年最新版《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
2024年最新版《广东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企信最新问答
交通运输联合失信企业能做信用修复吗?
常见问答47天前回复
交通运输联合失信惩戒企业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当企业被列入交通运输联合失信名单后,并非永久失去修复信用的可能。企业需要全面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失信行为,这可能涉及补缴罚款、完成整改要求、弥补受害者损失等。完成这些基础步骤后,企业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报告、信用修复计划书、相关证明文件等等,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且企业后续表现良好,无新的失信行为,相关部门会综合评估后,即会决定是否允许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恢复其正常的市场经营资格。
农民工工资范畴包括哪些?
常见问答70天前回复
"农民工工资范畴广泛,涵盖了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各项劳动报酬。 首先,基本工资是农民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农民工的基本劳动价值。 此外,效益工资也是农民工工资的一部分,它根据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农民工的工作绩效来确定。 加班工资则是农民工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除了这些基本组成部分,农民工工资还包括各项补贴,如餐补、交通补贴等,以及应扣除的养老金、失业金、医保金、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补贴和扣除项共同构成了农民工工资的完整范畴。"
农民工包括哪些务工人群?
常见问答70天前回复
农民工的范畴广泛,主要指的是从农村流动到城市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具体而言,这一范畴涵盖了以下几类人群:首先,是那些在沿海城市长期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工人,他们构成了农民工的主体部分;其次,是在建筑工地上从事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人,他们的工作强度大、环境相对较差;再者,是运输和物流行业的搬运工,他们从事着货物装卸搬运等体力活;此外,个体工商户中的助手,如餐馆、修车铺中的帮手,以及部分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女性,也可以归为农民工的范畴。这些人群虽然职业各异,但共同的特点是拥有农村户籍,并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工作。
企业信用修复是真的假的?
常见问答83天前回复
企业信用修复是真实存在的。当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信用受损后,可以通过一系列合规程序来恢复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誉状况。这些程序通常包括纠正失信行为、公开承诺、以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企业信用修复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同意后,才能对其失信信息进行相应调整。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删除或修改,而是需要企业付出实际努力,纠正失信行为并恢复信用。因此,企业信用修复是真实且合法的,但需要企业积极配合并遵循相关程序。
征信修复是真的假的?
常见问答83天前回复
征信修复是假的,而之所以传言是真的,主要是因为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费者对征信修复知识的缺乏,进行虚假宣传和诈骗。他们通常声称能够删除或修改征信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如逾期、欠款等,但实际上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在中国,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其数据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任何未经授权的修改都是不被允许的。此外,根据征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将予以删除,不存在其他修复方式,因此,从法律和安全的角度来看,所谓的“征信修复”往往虚假。
水利建设市场企业失信后最短公示期是多久?
常见问答84天前回复
水利建设市场企业失信后的最短公示期是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的。 具体而言,若企业的失信行为被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如涉及一些较为轻微的违规行为,那么其最短公示期通常为3个月。 这意味着,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相关失信信息将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上公示至少3个月。在此期间,企业无法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必须等待最短公示期满后才能考虑进行信用修复。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企业的失信行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
tx
广告语
您的专信通专属顾问
让我们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
点我咨询
关闭
icon
icon400-9919069
在线咨询
icon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