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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版《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

作者: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icon649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8-15 16:32:07|更新时间:2024-08-15 16: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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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市应急管理局|icon649人看过
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15 16:32:07
更新时间:2024-08-15 16:32:11
摘要:为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实施后,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评价、公开、共享和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评价、公开、共享和应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各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从业活动,负责归集、采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并报送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开展资料收集、信息核实、信用评价分值计算等技术辅助工作。

    第五条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七条下列信息作为基础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作为守信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获得的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第九条下列信息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一)不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条件,违规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信息;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信息;

    (三)伪造数据、提供虚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信息;

    (四)弄虚作假、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信息;

    (五)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信息;

    (六)受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

    失信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条下列信息作为提示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一)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开展的从业条件核查信息;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

    (三)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抽查等行政管理信息;

    (四)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有关的经营业绩、合同履行信息;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自愿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基础信息、守信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自主申报;失信信息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采集;提示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自主申报或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采集。

    第十二条鼓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向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细则、标准并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一)对信用良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激励机制,优化对其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

    (二)对信用一般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管理;

    (三)将信用较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五章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认为其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况的,可以书面向认定该信息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对存在异议的信息予以标注,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或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核查结果应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异议处理需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其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提出复核。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履行相关义务,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的,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

    完成信用修复后,信息主体不再具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情形的,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监管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各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须依法履行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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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信最新问答
交通运输联合失信企业能做信用修复吗?
常见问答51天前回复
交通运输联合失信惩戒企业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当企业被列入交通运输联合失信名单后,并非永久失去修复信用的可能。企业需要全面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失信行为,这可能涉及补缴罚款、完成整改要求、弥补受害者损失等。完成这些基础步骤后,企业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报告、信用修复计划书、相关证明文件等等,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且企业后续表现良好,无新的失信行为,相关部门会综合评估后,即会决定是否允许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恢复其正常的市场经营资格。
农民工工资范畴包括哪些?
常见问答74天前回复
"农民工工资范畴广泛,涵盖了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各项劳动报酬。 首先,基本工资是农民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农民工的基本劳动价值。 此外,效益工资也是农民工工资的一部分,它根据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农民工的工作绩效来确定。 加班工资则是农民工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除了这些基本组成部分,农民工工资还包括各项补贴,如餐补、交通补贴等,以及应扣除的养老金、失业金、医保金、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补贴和扣除项共同构成了农民工工资的完整范畴。"
农民工包括哪些务工人群?
常见问答74天前回复
农民工的范畴广泛,主要指的是从农村流动到城市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具体而言,这一范畴涵盖了以下几类人群:首先,是那些在沿海城市长期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工人,他们构成了农民工的主体部分;其次,是在建筑工地上从事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人,他们的工作强度大、环境相对较差;再者,是运输和物流行业的搬运工,他们从事着货物装卸搬运等体力活;此外,个体工商户中的助手,如餐馆、修车铺中的帮手,以及部分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女性,也可以归为农民工的范畴。这些人群虽然职业各异,但共同的特点是拥有农村户籍,并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工作。
企业信用修复是真的假的?
常见问答87天前回复
企业信用修复是真实存在的。当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信用受损后,可以通过一系列合规程序来恢复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誉状况。这些程序通常包括纠正失信行为、公开承诺、以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企业信用修复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同意后,才能对其失信信息进行相应调整。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删除或修改,而是需要企业付出实际努力,纠正失信行为并恢复信用。因此,企业信用修复是真实且合法的,但需要企业积极配合并遵循相关程序。
征信修复是真的假的?
常见问答87天前回复
征信修复是假的,而之所以传言是真的,主要是因为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费者对征信修复知识的缺乏,进行虚假宣传和诈骗。他们通常声称能够删除或修改征信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如逾期、欠款等,但实际上这些行为是违法的。在中国,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其数据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任何未经授权的修改都是不被允许的。此外,根据征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将予以删除,不存在其他修复方式,因此,从法律和安全的角度来看,所谓的“征信修复”往往虚假。
水利建设市场企业失信后最短公示期是多久?
常见问答89天前回复
水利建设市场企业失信后的最短公示期是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的。 具体而言,若企业的失信行为被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如涉及一些较为轻微的违规行为,那么其最短公示期通常为3个月。 这意味着,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相关失信信息将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上公示至少3个月。在此期间,企业无法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必须等待最短公示期满后才能考虑进行信用修复。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企业的失信行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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