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资讯中心>法律法规>文章详情
专信通>资讯中心>法律法规>文章详情

2024年最新版《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

作者: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icon325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8-15 16:32:07|更新时间:2024-08-15 16:32:11
zanIcon
71
caiIcon
0
作者:广州市应急管理局|icon325人看过
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8-15 16:32:07
更新时间:2024-08-15 16:32:11
摘要:为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实施后,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体系,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评价、公开、共享和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评价、公开、共享和应用等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各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从业活动,负责归集、采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并报送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机构开展资料收集、信息核实、信用评价分值计算等技术辅助工作。

    第五条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七条下列信息作为基础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作为守信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获得的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第九条下列信息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一)不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条件,违规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信息;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信息;

    (三)伪造数据、提供虚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信息;

    (四)弄虚作假、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信息;

    (五)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信息;

    (六)受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信息。

    失信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条下列信息作为提示信息记入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档案:

    (一)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开展的从业条件核查信息;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

    (三)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抽查等行政管理信息;

    (四)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有关的经营业绩、合同履行信息;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自愿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基础信息、守信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自主申报;失信信息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采集;提示信息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自主申报或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采集。

    第十二条鼓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向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评价细则、标准并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一)对信用良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激励机制,优化对其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

    (二)对信用一般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管理;

    (三)将信用较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率。

    第五章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认为其由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况的,可以书面向认定该信息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对存在异议的信息予以标注,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或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核查结果应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异议处理需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其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提出复核。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履行相关义务,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消除的,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

    完成信用修复后,信息主体不再具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情形的,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监管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各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须依法履行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文章推荐

热门推荐

法律法规热门文章
2024年最新版《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重庆江津区企业信用修复指南》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有关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制定本指南。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办字〔2018〕31号)关于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审慎审查、包容监管”的原则,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23年4月13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信最新问答
信用对企业来讲重要吗?
常见问答1天前回复
信用对企业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在商业环境中,企业的信用是其声誉和可靠性的体现,直接影响到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合作伙伴的信任度和合作意愿。拥有良好信用的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支持,享受更优惠的贷款条件和更低的融资成本。同时,信用也是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此外,良好的信用记录还有助于企业在法律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能源行业失信企业怎样恢复信用信誉?
常见问答1天前回复
能源行业失信企业恢复信用信誉的首要步骤是正视并承认自身的失信行为,随后需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整改措施以纠正这些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规章意识培训,以确保所有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除此以外企业还需积极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及时报告整改进展,并接受监督。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布正面宣传信息等方式,积极展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形象,这也是企业恢复信用信誉的有效途径。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企业包括哪些?
常见问答1天前回复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企业包括传统的能源生产和供应企业,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企业,以及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如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核电站等。此外,还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相关的研发、生产和供应企业,这些企业是国民生活资料的转换供应者,日常生产经营规范均接受严格的监督与管理。
新能源企业失信能做信用修复吗?
常见问答1天前回复
新能源企业失信后,如果符合相关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是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通常需要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如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失信的新能源企业在满足修复条件后可以向认定失信的单位正式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后停止失信信息的披露,恢复企业信用信誉。
什么情况下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常见问答15天前回复
纳税信用复核的申请条件主要聚焦于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在纳税信用评价过程中所使用的指标数据存在异议的情况。 具体而言,如果纳税人在评价结果公布之前,发现评价所依据的某项或多项指标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那么纳税人就有权在评价年度的次年3月份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例如,若纳税人对2024年度的评价指标有异议,且该异议在2025年2月的评价结果发布前未得到解决,那么纳税人可以在2025年3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吉林企业怎么进行信用修复?
常见问答16天前回复
吉林企业信用修复首先需要明确自身失信的具体原因和类型,如未按时年报、行政处罚未履行等。接着,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信用管理机构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信用修复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已履行法定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等。提交申请后,企业需耐心等待审核结果。审核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会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进行实地核查。一旦审核通过,企业的信用记录将得到相应修复,并在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更新。
tx
广告语
您的专信通专属顾问
让我们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
点我咨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