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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民政部| 来源:中国人民政府网|icon654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7-08 15:30:18|更新时间:2024-07-08 16: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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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7-08 15:30:18
更新时间:2024-07-08 16:14:50
摘要: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民 政 部

  2019年10月25日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六)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六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政府信息共享机制等多种渠道获取人民法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和消防救援机构等对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的信息。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

  (二)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民政部门应当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第八条 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前,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无法取得联系书面告知的,应当公告告知。

  当事人对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当事人自公告告知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九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包括以下信息: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二)从业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

  (四)联合惩戒、退出信息等其他信息。

  第十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联合惩戒对象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

  (一)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二)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移出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联合惩戒对象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已经履行相应义务、整改到位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告知。

  经核查,发现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发生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未履行相应义务、整改不到位的,民政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联合惩戒对象不允许移出,并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因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列入惩戒对象名单的,在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列入惩戒对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信息发布前,对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隐去部分字段。

  第十五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四)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发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布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列入的民政部门举报反映,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于接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公告平台发布更正信息。

  第十七条 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员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记录档案,将与列入、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关的证据、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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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51天前回复
交通运输联合失信惩戒企业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当企业被列入交通运输联合失信名单后,并非永久失去修复信用的可能。企业需要全面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失信行为,这可能涉及补缴罚款、完成整改要求、弥补受害者损失等。完成这些基础步骤后,企业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报告、信用修复计划书、相关证明文件等等,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且企业后续表现良好,无新的失信行为,相关部门会综合评估后,即会决定是否允许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恢复其正常的市场经营资格。
农民工工资范畴包括哪些?
常见问答74天前回复
"农民工工资范畴广泛,涵盖了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各项劳动报酬。 首先,基本工资是农民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农民工的基本劳动价值。 此外,效益工资也是农民工工资的一部分,它根据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农民工的工作绩效来确定。 加班工资则是农民工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除了这些基本组成部分,农民工工资还包括各项补贴,如餐补、交通补贴等,以及应扣除的养老金、失业金、医保金、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补贴和扣除项共同构成了农民工工资的完整范畴。"
农民工包括哪些务工人群?
常见问答74天前回复
农民工的范畴广泛,主要指的是从农村流动到城市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具体而言,这一范畴涵盖了以下几类人群:首先,是那些在沿海城市长期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工人,他们构成了农民工的主体部分;其次,是在建筑工地上从事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人,他们的工作强度大、环境相对较差;再者,是运输和物流行业的搬运工,他们从事着货物装卸搬运等体力活;此外,个体工商户中的助手,如餐馆、修车铺中的帮手,以及部分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村女性,也可以归为农民工的范畴。这些人群虽然职业各异,但共同的特点是拥有农村户籍,并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工作。
企业信用修复是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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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修复是真实存在的。当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信用受损后,可以通过一系列合规程序来恢复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信誉状况。这些程序通常包括纠正失信行为、公开承诺、以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企业信用修复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同意后,才能对其失信信息进行相应调整。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删除或修改,而是需要企业付出实际努力,纠正失信行为并恢复信用。因此,企业信用修复是真实且合法的,但需要企业积极配合并遵循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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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89天前回复
水利建设市场企业失信后的最短公示期是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来确定的。 具体而言,若企业的失信行为被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如涉及一些较为轻微的违规行为,那么其最短公示期通常为3个月。 这意味着,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相关失信信息将在全国水利监管平台上公示至少3个月。在此期间,企业无法申请提前终止公示,必须等待最短公示期满后才能考虑进行信用修复。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企业的失信行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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