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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民政部| 来源:中国人民政府网|icon438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7-08 15:30:18|更新时间:2024-07-08 16: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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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4-07-08 15:30:18
更新时间:2024-07-08 16:14:50
摘要: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民 政 部

  2019年10月25日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六)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六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政府信息共享机制等多种渠道获取人民法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和消防救援机构等对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的信息。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

  (二)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民政部门应当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第八条 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前,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无法取得联系书面告知的,应当公告告知。

  当事人对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当事人自公告告知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九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包括以下信息: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二)从业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

  (四)联合惩戒、退出信息等其他信息。

  第十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联合惩戒对象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

  (一)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二)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移出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联合惩戒对象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已经履行相应义务、整改到位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告知。

  经核查,发现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发生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未履行相应义务、整改不到位的,民政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联合惩戒对象不允许移出,并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因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列入惩戒对象名单的,在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列入惩戒对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信息发布前,对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隐去部分字段。

  第十五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四)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发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布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列入的民政部门举报反映,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于接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公告平台发布更正信息。

  第十七条 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员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记录档案,将与列入、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关的证据、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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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信最新问答
养老服务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可以移出吗?
常见问答8天前回复
养老服务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是可以移出的,但前提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联合惩戒对象(包括养老服务企业)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并且符合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移出名单。 具体来说,养老服务企业需要表现出积极的信用修复意愿,主动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如赔偿损失、接受处罚、加强内部管理等。同时,企业还需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民政部门在收到移出申请后,会进行核查,确认企业已履行相应义务、整改到位后,会将其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企业专利失信联合惩戒能解除吗?
常见问答8天前回复
企业在专利失信联合惩戒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解除的,但具体能否解除以及解除的条件和程序,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企业能够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如履行相关义务、赔偿损失、接受处罚等,并表现出良好的信用修复意愿和实际行动,那么就有可能获得解除联合惩戒的机会。此外,企业还需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以争取更好的处理结果。
文旅企业失信了做信用修复要交什么资料?
常见问答8天前回复
文旅企业在进行信用修复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资料以证明其已经纠正失信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来说,文旅企业修复信用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这是为了确认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或个人身份的真实性。 2、企业还需提供由处罚机关出具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以证明企业已经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再发生失信行为。 这些资料共同构成了文旅企业信用修复的基本申请材料。
水利企业信用修复信息在哪儿公示?
常见问答8天前回复
水利企业信用修复信息通常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该平台是水利部主导建设的一个权威平台,旨在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当水利企业因某些原因导致其信用受损后,经过一系列规定的程序和措施进行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会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公示。这既保证了信息的透明度,又便于公众和相关单位进行查询和监督,从而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企业在社保领域严重违法能做信用修复吗?
常见问答17天前回复
企业在社保领域严重违法后,是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但前提是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企业需要对其在社保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整改,包括补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等,确保已经完全履行了法定义务。 其次,企业必须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这可能包括向受影响的员工或社会公众进行道歉和补偿,以及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基础上,企业可以向相关信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整改报告、履行义务的证明等。 相关机构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整改效果,决定是否批准其信用修复申请。
企业信用修复有哪些办法?
常见问答17天前回复
企业信用修复是一个复杂但至关重要的过程,主要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当积极履行其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税款、履行合同义务等,这是恢复信用的基础。 对于已经存在的失信记录,企业应主动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了解具体的修复流程和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同时,在修复过程中,企业可能需要与债权人、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达成还款或合作协议,以减轻失信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强品牌建设等方式,积极展示其社会责任感,提升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 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修复企业的信用,还能增强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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