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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icon322人看过
发布时间:2024-05-29 16:51:23|更新时间:2024-06-26 11: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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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29 16:51:23
更新时间:2024-06-26 11:53:25
摘要: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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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信最新问答
养老服务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可以移出吗?
常见问答8天前回复
养老服务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是可以移出的,但前提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联合惩戒对象(包括养老服务企业)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并且符合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移出名单。 具体来说,养老服务企业需要表现出积极的信用修复意愿,主动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如赔偿损失、接受处罚、加强内部管理等。同时,企业还需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民政部门在收到移出申请后,会进行核查,确认企业已履行相应义务、整改到位后,会将其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企业专利失信联合惩戒能解除吗?
常见问答8天前回复
企业在专利失信联合惩戒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解除的,但具体能否解除以及解除的条件和程序,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如果企业能够积极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如履行相关义务、赔偿损失、接受处罚等,并表现出良好的信用修复意愿和实际行动,那么就有可能获得解除联合惩戒的机会。此外,企业还需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以争取更好的处理结果。
文旅企业失信了做信用修复要交什么资料?
常见问答8天前回复
文旅企业在进行信用修复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资料以证明其已经纠正失信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来说,文旅企业修复信用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这是为了确认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或个人身份的真实性。 2、企业还需提供由处罚机关出具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以证明企业已经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再发生失信行为。 这些资料共同构成了文旅企业信用修复的基本申请材料。
水利企业信用修复信息在哪儿公示?
常见问答8天前回复
水利企业信用修复信息通常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该平台是水利部主导建设的一个权威平台,旨在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当水利企业因某些原因导致其信用受损后,经过一系列规定的程序和措施进行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会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公示。这既保证了信息的透明度,又便于公众和相关单位进行查询和监督,从而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企业在社保领域严重违法能做信用修复吗?
常见问答17天前回复
企业在社保领域严重违法后,是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但前提是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企业需要对其在社保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整改,包括补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等,确保已经完全履行了法定义务。 其次,企业必须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这可能包括向受影响的员工或社会公众进行道歉和补偿,以及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基础上,企业可以向相关信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整改报告、履行义务的证明等。 相关机构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整改效果,决定是否批准其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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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17天前回复
企业信用修复是一个复杂但至关重要的过程,主要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当积极履行其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税款、履行合同义务等,这是恢复信用的基础。 对于已经存在的失信记录,企业应主动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了解具体的修复流程和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同时,在修复过程中,企业可能需要与债权人、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达成还款或合作协议,以减轻失信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强品牌建设等方式,积极展示其社会责任感,提升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 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修复企业的信用,还能增强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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