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交通运输领域也不例外,为了规范行业行为,交通运输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措施,对于遵纪守法被纳入红名单的主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有一定优先考量,而被纳入黑名单的主体则将受到联合惩戒,在以上领域受限或禁入。
但为了鼓励黑名单惩戒对象主动纠正失信,相关措施同时明确了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相关办法,被纳入黑名单的主体对象可通过信用修复的方式提前移出黑名单管制,解除惩戒,恢复信用。那么,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信用修复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信用修复条件
根据《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惩戒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综合之下,企业申请信用修复,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
2、失信当事主体已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
3、参加交通运输领域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并考核合格。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如有下列情形,则无法办理信用修复:
1、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
2、失信主体3年内信用修复次数累计满2次;
3、失信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
4、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信用修复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主要是为了促进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重建信用,而明确条件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注意事项,能给失信主体提供明确的指导,有利于其作出正确的整改方案,精准修复过失过错,助力企业赋能增信,同时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