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条例办法对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了规范管理。
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因拖欠行为引发群体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逾期未改,则进行相应行政处罚,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网站公示其失信信息。这对用人单位方的生产经营及名誉信用有极严重的负面影响,相关惩戒限制及负面影响,会持续到名单移出为止。
那么,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移出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具体介绍。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移出情形有哪些?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被纳入惩戒名单后,有下列几种情形可以移出名单,停止公示,解除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移出情形如下:
一、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
当事人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其日期计算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开始,期满后由列入单位进行移出,并调整公示信息。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单位,可通过信用修复的方式提前移出惩戒名单,并停止失信公示、解除相关惩戒,但企业需要满足既定条件方可申请,条件如下:
1、企业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如数支付应付薪资报酬;
2、企业自拖欠行为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处罚公示期;
3、企业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信用承诺。
三、列入决定被依法撤销
用人单位未及时付给农民工群体应付工资,如有正当且充分理由,比如不可抗力因素或账户冻结情形导致的资金不能及时调拨,或者企业能够证明已经足额支付,此前不存在拖欠行为的,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企业情况不再符合联合惩戒名单列入标准的,那么企业可以依法进行复议申诉,请求撤销列入决定,消除相关限制和负面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