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随之而来的多重限制措施,会对被执行人的还款意愿造成沉重打击,进而可能引发消极应对的恶性循环。为了打破这一困境,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引入了“信用承诺”与“信用修复”两大机制,通过正向激励的方式,鼓励被执行人主动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义务。
所以,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想要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首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一起来看看。
一、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愿
失信被执行人一定要表现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强烈意愿。这是作出信用承诺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评估其是否具备信用修复资格的首要条件。
二、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失信被执行人需要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不得隐瞒或虚报财产。财产申报是评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制定履行计划的重要环节。只有准确、全面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合理判断。
三、符合特定情形之一
除了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外,失信被执行人还需要符合以下特定情形之一,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信用承诺”的申请:
1.有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向法院表明自身拥有足够的履行能力。
2.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义务。
3.提供担保: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表明未来能够履行义务,降低执行风险。
4.良好经营与担保: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且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5.不可抗力因素:被执行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
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被执行人的表现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评估其是否具备信用修复的条件。如果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条件,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暂不发布其失信信息;或者在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情况下,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