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太原市锦福瑞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774****839N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803民初1439号
立案时间: 2022年01月27日
案号: (2022)辽0803执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太原市锦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百瑞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238469.38元,并从2021年5月25日始至给付之日止,以238469.3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支付利息(最高不能超过货款238469.38元的30%)。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太原市锦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宋永涛
数据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摘抄时间: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