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太原市锦福瑞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9114010774****839N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执行依据文号: (2023)晋0105民初3390号
立案时间: 2023年08月08日
案号: (2023)晋0105执9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市锦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92759.67元及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1.86%后再上浮50%);
二.被告太原市锦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50000元,于2023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40000元,从2023年7月起至2024年2月止,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于2024年3月20日向原告付清全部剩余本金及罚息;
三.被告宋永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若被告太原市锦福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按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五.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锦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宋永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01日
法定代表人: 宋永涛
数据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摘抄时间: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