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今起实施!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这样移出→
来源:蓉城政事
黄先生是金牛区某公司负责人
之前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
来电咨询如何解除
对此
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实并回复
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您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面显示,是因为通过登记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您可核对自己营业执照上面登记的经营场所和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就需要先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变更到实际经营场所,然后在到沙湾东二路5号智业大厦B座508提交纸质资料,通过审核之后才可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需要注意的是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
已正式印发
该规定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哪些情形会被列入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如何进行移出?需要哪些资料?
一起来看看
列入情形
(一)第一类情形。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自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第二类情形。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责令企业限期公示有关信息,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自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第三类情形。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第四类情形。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自收到争议裁决之日起30日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其他情形。
列入程序
除第一类情形由“天府市场智慧监管平台”或有关业务系统(以下统称业务系统)系统列入外,其他情形应按照以下程序列入:
(一)实施核查。根据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发现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由执法检查人员依情形实施核查,形成核查材料。
(二)列入审查。审查人员对核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列入条件的,登录业务系统进行受理操作,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提交复核人员复核。
(三)列入复核。复核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后,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审查操作。同意列入的,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不同意列入的,录入不予列入原因等,并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退回审查人员。
(四)信息公示。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决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四川)”予以公示。
企业同时存在多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分别作出列入决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再次出现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再次列入。其他部门发现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并将相关证明情况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列入情形进行认定,符合列入条件的,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移出程序
(一)申请条件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
1.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补报相应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2.因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
3.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或当事人已完成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登记的。
4.因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完成名称变更登记的。
5.企业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相关违法情形已消除的。
(二)申请材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5.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移出流程
1.受理与核查。审查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送达《信用修复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移出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发放《信用修复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的,审查人员应先行受理,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内容、核查时间等。实施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应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事项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材料。审查人员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移出条件的,应登录业务系统提交复核。
2.复核核准。复核人员对移出企业经营移出名录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决定修复的,发放《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经营异常名录)》;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的,注明核实事由,退回审查人员进一步核实;决定不予修复的,注明不予修复理由,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退回审查人员,发放《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经营异常名录)》。
3.信息公示。作出修复决定的,通过公示系统(四川)进行公示。
(四)办理时限
1.因第一、二、四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申请移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移出的决定。
2.因第三、五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申请移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移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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