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被执行人一旦被法院列为失信人,还能修复信用吗?
来源:焦作山阳法院
8月8日,带着疑问,张先生来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询问相关情况,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给他讲解了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推进山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和信用修复制度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解决执行难工作实际,山阳区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被执行人失信分级分类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的实施办法》。
此办法共十七条内容,明确了治理主体和修复范围,依照规定开展分级分类惩戒和信用修复。
惩戒。根据失信具体情形,山阳区法院对丧失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纳入失信名单;对信用良好的被执行人,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
修复。若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失信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还可依法向法院申请纠正。
重启。法院发现暂缓纳入失信名单或予以信用修复的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将会及时重启信用惩戒措施,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
恢复。法院对适用本方案暂停或暂缓适用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实行定期筛查,发现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将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
“我们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建立被执行人失信分级分类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旨在促使失信人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此举在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是在以实际行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山阳区营商环境健康发展。”山阳区法院院长王曙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