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诚信建设典型案例四】化德县人民法院:纠正失信行为,助力修复信用
来源:乌兰察布市中院
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大力弘扬诚信理念。乌兰察布全市法院以法治之力,夯实信仰之基。近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陆续公布诚信建设案例,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着力点,推进诚信建设向纵深发展。
摘要
在诚信建设稳步发展的当下,信用就如同每个主体的第二张身份证,一旦因失信行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将在出行方式、贷款审批、准入许可等诸多方面面临限制,严重的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利用失信惩戒措施,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引导和鼓励失信主体履行生效裁判、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持续优化信用环境,并对能够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财产等行为的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予以屏蔽并尝试发放《信用修复证明书》,帮助失信人员修复自身信用。
案情
化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7日对雷某及乔某庭前调解达成协议进行确认,作出(2019)内0922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乔某每月偿还雷某3000元,直至偿还完毕借款总额7万余元及利息。
因当事人乔某未能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故雷某向化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案号:(2019)内0922执399号,经执行干警约谈,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底,给付截至打款日当天累计的欠款15000元,并表示会按照判决继续每个月偿还雷某3000元,故我院以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结案。
在此之后,乔某并未继续按照生效文书继续履行欠款,故申请执行人雷某于2024年3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法院继续执行乔某未能给付的剩余欠款。恢复执行后,经过网络查控,乔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综合考量其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等消极履行行为,我院依法对其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措施,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但就在本次结案近两个月,由于受到失信惩戒的影响,被执行人乔某主动找到法院表示愿意履行欠款,请求法院撤销失信信息,对此,我院又一次恢复执行本案,案号:(2024)内0922执恢27号,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欠款60000元,最终案结事了,我院依法对其解除失信措施,并对其发放《信用修复证明书》。
意义
信用修复机制是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妄图“一赖到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其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一定程度上通过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倒逼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如果其能够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对已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屏蔽或缩短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可以申请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以便当事人及时获得第三方机构信用认可,便捷开展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