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9 1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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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看过摘要:纳税信用复评申请适用于纳税人对已确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认为与实际纳税情况不符时。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的当年内,即截至12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答
纳税人在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时,有权在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这通常发生在纳税人认为其实际纳税行为与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不符,可能是由于系统错误、信息录入不准确或评价标准理解偏差等原因导致。
纳税人应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这一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复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其异议。税务机关将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据和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并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答
纳税人对信用评价结果不满,可在结果公布当年内,即至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复评。此申请主要是为了纠正可能存在的评价错误或偏差,让评价结果的能够更公正。
答
当纳税人对信用评价结果不满,认为与实际不符时,可在结果公布当年内,即截至12月31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评。需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将重新审核并调整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