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9 18: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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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看过摘要:纳税信用补评适用于因特定原因未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无法评价”的企业。这些企业可在符合规定条件后,如已办理税务登记满两个纳税年度、有纳税行为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信用补评。
答
申请办理纳税信用补评的情况主要包括三类:
一、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但案件尚未结案,导致纳税信用评价被暂停时,案件结案且纳税人无违法行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二、若纳税人在接受审计或财政部门检查时被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处理中尚未办结,待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也可申请补评。
三、对于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尚未结案的纳税人,同样可在情形解除后申请补充评价。
这样才能保证纳税人在特定情况解除后,能够恢复其正常的纳税信用评价。
答
申请办理纳税信用补评的情形包括:税收违法案件结案后无问题、审计或财政部门查处的税收违法已处理完毕、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案后。纳税人可在这些情况解除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以恢复其信用记录。
答
纳税信用补评的申请时机有三:一是税收违法风波已过,案件尘埃落定;二是审计财政查出的税务处理结束;三是复议诉讼也已经结束,法律纷争告一段落。这个时候,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递交补评申请,重启信用评价。